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나의카테고리 : (한문) 칼럼/단상/수필
2017.8.1
附录:《日本轻型犯罪法》(源自百度)
轻犯罪行为
1、无故潜入无人看管的建筑物或船舶者;
2、无故携带刀械、铁棒或可以伤害他人的器具者;
3、无故携带可侵入他人住宅用的工具者;
4、有工作能力但没有职业、亦无求职意愿、游手好闲者;
5、在公共场所举止粗暴、制造麻烦者;
6、无故关闭公共场所灯火者;
7、无故在水道上放置船伐妨碍水路交通者;
8、无故出入发生灾害或犯罪的场所,或不听从该场所救援人员、公务员指示者;
9、无视安全,于建筑物、森林或是易燃物附近生火者;
10、无视安全,使用或玩弄枪炮、火药、锅炉者;
11、无视安全,在有人场所中丢掷、灌注、发射可能伤人之物品者;
12、无故释放可能伤人之鸟兽类,或使之逃脱者;
13、在公共场所插队者;
14、制造噪音妨碍近邻安宁且不接受公务员制止者;
15、诈称拥有国内外公职、爵位、学位,或穿着不符身份的法定制服或相似服装者;
16、向公务员虚报犯罪或灾害者;
17、从事典当、古物交易时,个人资料记载不实者;
18、知道自己占有场所中有尸体或是需要救助之老弱伤病,而不向公务员报告者;
19、无故移动不明死尸者;
20、在公共场所造成他人不快,或露出大腿或身体其他部位者;
21、乞食者或让人乞食者;
22、无故于他人不穿着一般服装之场所 (住宅、浴厕、更衣室) 进行偷窥者;
23、妨碍公共仪式进行,或对之进行恶作剧者;
24、妨碍河川、沟渠水路流通者;
25、在公共场所吐痰、大小便者,或让人吐痰、大小便者;
26、随便丢弃垃圾、鸟兽尸体、污物、废弃物者;
27、妨碍他人行走,或接近、跟踪他人,使他人感到不安者;
28、共谋伤害他人身体,且从事犯罪准备行为的共谋者;
29、利用狗或其他动物对人畜威吓,或惊动牛马使牛马逃走者;
30、妨碍他人工作业务进行,或对之进行恶作剧者;
31、无故进入禁止进入场所或他人田地者;
32、随便于他人住宅或物品上张贴东西,或随便移除、污损他人的标示物者;
33、贩卖物品或提供服务时,使用欺骗他人,或让人发生误解的广告者。[2]
处罚
适用禁止
功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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